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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6-03-22     作者:     浏览数:    分享到: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使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是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时,必须在掌握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大量具体考核材料的基础上,本着积极慎重的态度,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组织考评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学生的考评工作由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辅导员具体执行。各类考评材料分别由院(系)学工组、办公室、任课教师和学生班、团干部负责提供,必须认真、详实、具体。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考评一次,根据考评结果排出名次,作为评定奖学金和其它评优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各院(系)必须以本办法有关要求进行综合考评,不得违反本办法。

若专业需要制定本专业的执行细则,必须书面报告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计算方法

第七条 考评内容:德育、智育、体育、综合素质。

第八条 学生的德育考评主要从政治思想、集体观念、品行表现、 组织纪律四个方面进行考查。

第九条 学生的智育考评主要依据该学期各门考试课程的考试成绩(不含体育课)。

第十条 学生的体育考评主要依据体育课成绩、早操和课外体育活动情况考查。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主要从科研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人文科技与艺术修养五个方面考查。

第十二条 考评结果用综合分表示。

综合分(100分)=德育考核分(10分)+智育考核分(70分)+体育考核分(8分)+综合素质考核分(7分)+奖惩分(5分)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十三条 学生的德育考核采用先定性分等,后量化赋值的方法进行。主要从思想政治、集体观念、品行表现、组织纪律四个方面考查。

思想政治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关心国家大事,在重大问题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参加校、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优秀为3分,良好为2分,一般为1分。

组织纪律: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做到学习期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缺席,自觉抵制各种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优秀为3分,良好为2分,一般为1分。

集体观念方面: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为集体出主意想办法,努力维护团结,任劳任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优秀为2分,良好为1.5分,一般为1分。

品行表现方面:自觉维护并遵守社会公德,作风正派,主动维护并参与校园文明建设,言谈举止文明得体,仪表端正,礼貌待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谦虚谨慎,诚实守信,同学关系融洽。优秀为2分,良好为1.5分,一般为1分。

第十四条 智育考核

智育考核分=(各门考试课程成绩总和/考试课程数)×70%

第十五条 体育考核

1、一、二年级学生的体育考核分=体育课考核分+早操分+课外体育活动分。

(1)体育课考核分(4分)=体育课成绩×4%

(2)早操满勤者记3分(女同学每月允许连续请假5次),旷操5次内记2分, 旷操5次至10次者记1分, 旷操10次以上者不计分。

(3)课外体育活动满分1分,不参加课外体育活动者不计分。

2、三、四年级学生的体育考核分=早操分+课外体育活动分。

(1)早操满勤者记6分(女同学每月允许连续请假5次),旷操5次内记4分, 旷操5次至10次者记2分, 旷操10次以上者不计分。

(2)课外体育活动满分2分,不参加课外体育活动者不计分。

第十六条 大学生综合素质主要从科研与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人文科技与艺术修养四个方面考查。

1、科研与创新能力(3分):主要依据学生参加各类科研与创新活动的情况考查。参加院(系)组织的科研与创新活动者记1分,参加学校组织的科研与创新活动者记2分,参加地市级以上组织的科研与创新活动者记3分,

2、实践能力(2分):主要依据学生参加各种实践活动的具体情况考查,如: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课件制作及各种旨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实践活动。

3、组织管理能力(1分):主要考核学生干部(包括舍长、班团干部、团总支、学生会干部、学生社团干部)和各类学生活动的组织者,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主动承担并完成工作任务,组织管理能力强。

4、人文科技与艺术修养(1分):掌握一定的人文科学及艺术知识,具备一定的人文科技素养及艺术欣赏能力。

第十七条 奖励和惩罚

1、奖励(累计不超过5分):

(1)参加各类活动受到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加3分;受学校表彰奖励者加2分;受院(系)表彰奖励者加1分。可以重复计算。

(2)在校期间通过国家大学外语六级统一考试者,在该学期考评中加1.5分;在一、二年级通过国家大学外语四级统一考试者,在该学期综合考评中加1分。加分仅计算一次。

(3)在校期间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统一考试的理科学生,通过国家计算机一级统一考试的文科学生,在该学期考评中加1分。在校期间通过国家计算机三级以上统一考试的理科学生,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以上统一考试的文科学生,在该学期综合考评中加1.5分。

(4)每学期有800字以上的各类文章在重要以上刊物发表或有科技发明创造获省级以上认定者加3分,在公开刊物发表文章或有科技发明创造获厅局级认定者加2分,在内部刊物上发表文章或有科技发明创造获校学生科研与创新活动专家组认定者加1分;可以累计计算。

(5)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加1分。

2、处罚(累计不超过10分)

(1)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扣2分;

(2)受到警告处分的一次扣4分;

(3)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一次扣6分;

(4)受到记过处分的一次扣8分;

(5)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一次扣10分。

第四章 考评办法

第十八条 综合考评办法

1、各院(系)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的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各班成立班级综合考评小组,由辅导员具体指导各班考评工作。

2、各班的综合考评小组除班委会和团支部干部代表参加外,还必须由学生选举产生同等数量的学生代表组成综合考评小组,综合考评小组成员为该班学生总数的五分之一或六分之一。

3、各班综合考评小组依据每个学生的实际情况及标准计分(各项记分只取小数点后两位数),排出名次,张榜公示,填写《综合考评计分表一式三份,经院(系)考评领导小组审核后,一份存院(系)学工组或办公室,一份报学生处教育管理科,一份由辅导员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师范专业学生,综合考评前5%为一等师范专业奖学金获得者,前6%-15%为二等师范专业奖学金获得者,其余为三等师范专业奖学金获得者。

第二十条非师范专业学生,综合考评前3%为一等优秀奖学金获得者,前4%-10%为二等优秀奖学金获得者,前11%-20%为三等优秀奖学金获得者。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陕西师范大学

二〇〇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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