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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师校发[2009]41号

发布日期:2010-05-06     作者:     浏览数: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国家和助学贷款代偿。

现将该办法予以转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公安处(人民武装部)要积极做好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财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部要及时做好预征对象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各教学单位要面向毕业生广泛开展爱国主义和兵役法规宣传教育,切实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优惠政策。

陕西师范大学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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