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育人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资助育人 >> 正文

2013届毕业生基层就业代偿热点问题

发布日期:2012-06-04     作者:     浏览数:    分享到:

按: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财政部、教育部于2009年联合下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财政部、教育部2006年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同时废止。新代偿资助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引导青年学生到基层建功立业,为中西部输送人才;有利于减轻困难学生的经济负担,让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享受到国家资助政策;也有利于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缓解日趋严峻的就业压力。为了帮助2013届毕业生了解政策、及时申办,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特编辑了基层就业代偿热点问题,以便于各单位和毕业生同学查阅。

1.哪些毕业生能够享受基层就业代偿政策?

答: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享受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除外。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2.办法中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包括哪些省份和地区?

答:西部地区:西藏(除拉萨市外均可报送)、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目前,国务院所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已经包括在以上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因此,进行就业地域范围认定时,以是否符合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

3.办法中的基层单位包括哪些?

答:办法中的基层单位包括: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属于代偿范围,但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委、办等机关单位除外;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3)对于邮政、化工、电力、航天、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行业,如果申请人实际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及艰苦边远地区乡镇生产第一线的,纳入代偿申请范围,但不包括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

4.我是通过陕西省大学生从医从教计划就业的,能申请代偿吗?

答:是否符合代偿资助资格,不是看通过何种途径就业的,而是要看是否符合代偿资助条件,特别是要符合“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这个条件。不论是通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就业的,还是通过“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三支一扶”等项目就业的,在享受以上项目优惠就业政策的同时,只要符合代偿条件,就可以按照就高原则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5.代偿的金额是多少?

答:国家对每名到基层就业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其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6.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可以同时申请代偿吗?

答:不可以,对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申请实行两者就高原则。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

7.代偿的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8.申请基层就业代偿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答:《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两份(正反面全部复印);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A4规格)两份;身份证复印件及西安本地中国银行卡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正反面及银行卡复印在一张A4纸上)。

“有关证明材料”是指能够证明申请人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对于存在选调分配等情况的二次定岗毕业生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必须出具证明材料。该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基层单位的界定很复杂,也很重要,直接关系到申请人是否能够顺利取得代偿资助资格。如果仅仅从就业协议书上载明的信息去辨别,往往很难判断。为了便于学校和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学校建议申请基层就业的学生都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载明的就业单位人事部门的办公电话一定要准确无误,确保联系通畅。证明材料的范本可从学生处网站“资料下载”栏中下载。其中“基层就业证明材料1”适用于7月1日以前签约的毕业生,“基层就业证明材料2”适用于7月1日以后签约的毕业生及存在二次定岗情况的毕业生。

2013届毕业生代偿申报工作分两批受理。第一批受理对象为实际工作单位已确定的学生,第二批受理对象为存在“二次定岗”情况的学生。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15日。

9.对于需要二次定岗的毕业生,该如何申请?

答:对于经过“二次定岗”后才符合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毕业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以上程序提出申请,最迟于当年12月15日之前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初审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审批。另外,申请材料中务必提供就业单位人事部门的电话,以便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材料,一旦联系不畅,都有可能被认为材料不合格而失去资助资格。申请材料也要务必注明学生个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学校及时通知是否获批。

10.毕业生提交申请材料后,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答:是否获得代偿,要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结果为准。在没有得到获批通知前,应继续按照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中的规定按期偿还本息,以避免产生不良还款记录,违约信息将被国家有关部门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即个人征信系统),对以后个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此外,如果个人移动电话号码有变更或者与报送材料时填写不统一,请及时告知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1.代偿申请时工作地点位于中西部基层,符合申请条件,申请获批后但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是否可以继续获得代偿?

答:可以。

12.代偿获批后,工作未满3年,本人自动辞职或离岗,应该怎么办?

答:(1)及时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填写《基层就业代偿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认定表》,书面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2)学校将申请材料及时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以前获得的代偿金,国家不再追回。(3)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需与银行重新签订贷款还款协议,由毕业生自己偿还余下的贷款本息;(4)向就业单位说明情况,就业单位确认学生与银行重新签订了还款协议、学校已停止代偿后,方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取消其以后年度代偿资格并停止代偿,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13.代偿的经费如何发给符合条件的毕业生?

答:在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后,学校将及时通过学生处网站、QQ、飞信群等公布代偿审批结果,并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者返还给学生本人的银行账户(包括学生本人已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非西安市中国银行账户须扣除汇费且办理手续复杂,为了便于代偿金的发放,务必保留西安市本地中国银行账号);对未获得批准代偿资格的学生仍需按原还款计划继续还款。欲申请代偿补助的学生应主动在毕业前咨询并关注学生处网站,了解更多信息。

14. 获得第一年代偿后,学生还需做什么?

答:对于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已获得第一年代偿的毕业生,需在学生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基层就业代偿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认定表》(简称“在职在岗认定表”),在代偿期内于每年5月30日前寄回学生处或研究生部,由学校核实并将在职在岗情况统一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方可继续享受代偿。教育部将分三年将代偿款发放至学校,由学校转发给学生本人,每年发放代偿金占总代偿金的比例分别为33%,33%,34%。

15. 从哪里可以查到我校往届毕业生获得代偿的具体情况?

答:可到学生处网站(http://www.xsc.snnu.edu.cn/)查阅,学生处网站开通有站内搜索功能,输入“代偿”“基层就业”等关键词即可检索到相关通知。

16. 如何与学校资助中心联系?

答: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电话:029—85310324

传真:029-85310322 邮箱:qgzxzx@snnu.edu.cn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南路199号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邮 编:710062

关闭
上一篇:校内助学贷款免还条件 下一篇:2011届毕业生基层就业代偿热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