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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6-03-25     作者:     浏览数:    分享到:

陕西师范大学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教财[1993]62号),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财[1994]35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7]7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分为管理型、智能型、劳务型和服务型。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服务社区,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陕西师范大学勤工助学中心”(以下简称勤工助学中心)。勤工助学中心设在学生处,负责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部门。

第六条 各院、部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各院、部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兼任。

第七条 勤工助学中心指导各院、部开展工作;各院、部领导小组组织本单位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活动情况报校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第八条 校内其他各单位、群众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校勤工助学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勤工助学中心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中心职责

第九条 校勤工助学中心的职责:

1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2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按学年度向院、部勤工助学领导小组下拨勤工助学经费使用额度,并指导各院、部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开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制定相应的付酬标准。

3学校设立陕西师范大学勤工助学基金,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基金由校学生处统一掌握使用。

4指导学生与用工单位签署相关协议,协助用工单位做好岗前培训,检查用工单位(或个人)的用工情况。

5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6建立学校特困生档案和勤工助学档案,制定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计划。

7对在校内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代表学校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8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建议学校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四章 各院、部勤工助学领导小组职责

第十条 各院、部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的职责:

1及时完成校勤工助学中心布置的各项任务。

2建立本院、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档案,储备详细的学生资料(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经济状况、学习成绩、身体状况、特长、工作志向等)。

3按本规定的要求,对本院、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指导、协调、监督。

4开发本院、部内勤工助学岗位,并报校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5根据校勤工助学中心要求,在本院、部范围内推荐参加相应勤工助学岗位的合适人选。

6做好本院、部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及安全指导工作。

7协助校勤工助学中心做好学生岗前培训,对上岗学生进行考核。

8负责本院、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信息反馈调查。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勤工助学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校内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2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3有权要求勤工助学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院部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月一般不超过40小时);

2履行与勤工助学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加强品德修养,信守合同,维护学校声誉;

4学生参加院、部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由院、部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5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中心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由校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同意。

第六章 基金来源与酬金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其主要来源如下:

1学校学费收入的10%;

2勤工助学基金的增值;

3接受国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酬金发放标准:

1固定岗位包括助研岗位、助教助管岗位、劳务型岗位等类型。工作付酬标准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和劳动 、强度按每月150元、200元、250元、300元四种标准发放。

2临时岗位工作付酬标准按小时付酬,报酬的标准视劳动强度、技术要求和完成质量等不同情况,可参照下列标准发放:

一般性劳动(如值班、整理资料、誊写、装订、打印、卫生清扫等),每小时3元;

技术性劳动(如绘图、计算机输入、编程、设备维修等)和重体力劳动(如搬运、挖土方、植树、建筑等),每小时5元;

工作表现突出者,由用工部门领导书面材料推荐,报校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工资可以上浮10%—20%。

3我校后勤集团、产业、环卫等单位(部门)因裁减部分临时工,将其工作交给学生的劳动项目,管理部门要支付学生50%的劳务报酬,其它50%由校勤工助学中心支付,以保证学生获得适当收入。

4学生参加具有经营性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办法:

各院、部、各单位应于每月的5日(节假日顺延)前在勤工助学中心办理上月的勤工助学酬金发放手续,隔月不予受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成效显著的院、部及校内、外用工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未经院、部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或校勤工助学中心审核批准,私自上岗者;

2.因主观原因,擅自终止协议,给用工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教育仍不改正损害学校社会声誉者;

3未经中心委托,私自在校内以各种方式宣传用工信息、组织报名、招聘、从事经营、传销活动者;

4隐瞒真实情况,向学校、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师范大学

二〇〇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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