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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2年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4     作者:     浏览数:    分享到:

各学院、教学部、研究中心:

根据教育部《关于报送2012年中央部署高校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申请材料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99号)要求,现将我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报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请者满足以下条件均可报送:

1.2012年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生;

2.2012年参军入伍的在校生;

3.2012年入学的退役复学生;

4.补报2011年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生;

5.补报2011年参军入伍的在校生和2011年秋季入学的退役复学生。

二、补偿代偿标准

按照就高的原则进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二者选其一。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为6000元。即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学生本人先行垫付,获得代偿资格后由国家返还。此次“贷款利息”项的金额为“申请人毕业时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期间应支付的利息。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大学预科不算在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三、报送材料

1.审核盖章后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须正反面打印;

2.《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报送方式及时间

各单位通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于2013年3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长安校区校务楼405室)。

邮寄地址: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处邮编:710062

联系电话:029-85310324

五、工作要求

1.大力宣传,精心组织。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国家政策,帮助在校生、毕业生了解入伍代偿资助政策的主要内容,使已入伍的在校生、毕业生都能够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2.加强联系,及时报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报送的及时性,将直接影响到申请人是否能获得代偿资格。因此,各单位要安排专人加强与相关毕业生的联系,提醒毕业生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对于逾期申报材料,教育部、财政部不予审批。

附件一:2012年中央部属高校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审核备案汇总表.doc

附件二:2012年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明细表.xls

附件三:2012年中央部属高校在校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明细表.xls

附件四:2012年中央部属高校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明细表.xls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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