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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辅导员申报第十九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24     作者:     浏览数:    分享到:

各学院:

为搭建多岗位锻炼平台,强化高校辅导员实践教育,不断提升高校辅导员育人能力,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决定开展第十九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党委学工部决定组织辅导员参加本次交流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备条件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治素质过硬,理想信念坚定。

2.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工作扎实突出,育人成效明显。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诚实,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4.符合岗位设立高校的其他要求。

二、管理要求

1.辅导员交流需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学院同意方可申报。

2.辅导员交流时间由派出和接收高校协商确定,并报全国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会备案,原则上应为3—6个月。本期交流一般从接收高校2019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开始。

3.辅导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到接收高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接收高校请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交流资格。交流期间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派出高校和接收高校的校规校纪;要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开展交流学习,完成工作任务。我校也会及时了解交流辅导员在接收高校的表现,加强对派出辅导员的管理。

4.交流工作结束后要向派出高校、接收高校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提交工作总结。对于表现优异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将提出表扬并报思政司。

5.辅导员交流期间人事关系在选派学校,期满后回选派学校工作,交流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职务评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

三、工作安排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积极动员本单位辅导员参加交流活动。

2.有意愿申报交流活动的辅导员,经所在学院同意,填写《第十九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申报表》(附件2),经学院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9年1月3日前将申报表电子版发送至xueshengchu@snnu.edu.cn,纸质版报送至学生处教育管理科,学生处将根据岗位情况,统筹确定交流人员,报送至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

联系人:徐晨

电话:029-85310323

附件1:第十九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岗位一览表.xls

附件2:第十九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申报表.doc

学生处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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