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办法
陕师校发〔2018〕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41号令)、《陕西师范大学章程》和《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违纪处分,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生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一)警告,期限6个月;
(二)严重警告,期限8个月;
(三)记过,期限10个月;
(四)留校察看,期限一年;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在处分规定期限内,表现良好且无违纪行为的,可按规定程序在处分期满后申请解除该处分;在处分规定期限内,表现不好的,可延后解除该处分,并由学校作出“延长处分”的处理决定。延后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在处分规定期限内,有新的违纪行为的,按照新的违纪行为情况予以处分并提高处分等级。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有新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处分期限超过毕业时间的毕业班学生,如果执行处分的时间超过处分期限的2/3,可在毕业前3个月内由本人申请,学校视其表现按程序解除处分;执行处分的时间少于处分期限的2/3和未及时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的毕业班学生视其具体情况按照《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受到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免于行政处罚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以外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但未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学校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校园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分别按照下列办法予以处分。
(一)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或者提供赌具、赌场者,初犯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诈骗和故意损害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作案金额在10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贪污、行贿、受贿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严重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校从事宗教活动的,参照《陕西师范大学关于禁止学生在校园从事宗教活动的办法》执行。
(六)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暴恐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暴恐信息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行为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造成较大影响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严重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肇事、预谋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提供伪证或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酗酒或酒后肇事的,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屡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制造或故意散布谣言,煽动罢课、罢灶、罢考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盗用或者伪造学校公文、印章、文件、档案、证件、证书等,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严重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未经批准成立各种学生团体,或者以学生团体的名义从事违法、违规、违纪活动的,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严重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学校声誉,经批评教育而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报经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教育教学规定,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分别按照下列办法予以处分。
(一)违反课堂纪律或不服从教师教学安排,干扰课堂教学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自涂改考卷、成绩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在10学时以上21学时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在21学时以上31学时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在31学时以上41学时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旷课在41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其他活动,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上课屡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七)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公寓(宿舍)管理办法的,分别按照下列办法予以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内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或私拉电线的,初犯给予批评教育,屡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违章而引起火灾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除赔偿一定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调戏、侮辱、猥亵他人等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如有考试违纪、作弊的行为,按照《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陕师校发〔2016〕40号)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因患精神疾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而违纪的,不予处分,劝其退学。学生患精神疾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违纪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分,劝其退学或令其休学治疗。
第十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的;
(二)违纪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其他后果的;
(三)主动认识并改正错误的;
(四)配合学校查清有关问题并有积极表现的;
(五)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加重处分:
(一)多次违纪,屡教不改的;
(二)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或抗拒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三)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的;
(四)故意隐瞒违纪行为或给学校调查处理设置障碍的;
(五)组织、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六)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
(七)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第十八条 受处分者,附加以下处罚:受处分者,在处分规定期限内,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涉及到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由教务处负责处理;学生违纪除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之外的由学生处负责处理。
对学生作出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拟处分意见,报学校学生、教务管理部门研究决定,主管校领导批准;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决定,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有违纪行为,其所在学院应查明学生的违纪事实,并将违纪事实材料与违纪学生核实(学生须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字),由学院提出拟处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时学院将学生违纪处分申辩通知书送达当事学生,当事学生可以在接到违纪处分申辩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职能部门递交申辩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未递交申辩书的,视为放弃。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提出拟处理意见、文书送达等工作由学院负责;学生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照本办法应予以处分的,保卫处应及时将材料转送当事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教务处接到书面材料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
(一)事实不清的,责令查明事实,补充材料。
(二)事实清楚,确有违纪行为但不构成处分的,由所在学院批评教育。
(三)经审查认为应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的,制作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报主管校领导签发后转送学院,由学院送达当事学生,并在校内公告。
(四)经审查认为应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依照会议决定制作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当事学生,在校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教务处在接到学院报送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申辩通知书应当包括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限、申辩途径以及违纪处分的事实、证据、理由和依据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违纪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生源地、政治面貌、所属学院、专业、年级、班级和学号;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学校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陕西师范大学印章。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的案卷材料应当包括违纪调查报告、违纪调查笔录、相关证据、违纪事实材料、违纪学生的书面申辩材料、学院或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等。
第二十七条 违纪处分决定自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当事学生所在的学院应当通知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亲属。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参照《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四种处分均可以在处分期满后申请予以解除。具体程序是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并提出是否予以解除的建议和意见、相关职能部门或校长办公会(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批,审批后书面通知受处分学生,在校内予以公告。学校做出解除处分的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归入本人档案。解除处分后,学生评奖评优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具有陕西师范大学学籍,在陕西师范大学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和预科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