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本(预)科生宿舍管理规定(修订)
陕师校发〔2021〕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学校育人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宿舍管理,强化学生宿舍的育人功能,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文明、整洁、安全、和谐的学生宿舍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和《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陕师校发〔2017〕1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师范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具体指已取得陕西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预科生、交换生、临时住宿学生等。非全日制学生,学校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三条 学生宿舍实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政保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网络与信息安全办公室)、后勤服务集团、校团委、校医院和各二级学院(部)要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形成合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后勤管理部门(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协同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对学生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检查、监督和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做好学生社区的房间和设施的调配整合;
(二)学生社区住宿、秩序、安全、设施、设备、水电的维护和管理;
(三)日常和假期住宿的管理与服务;
(四)学生社区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
(五)监督学生在学生社区的不文明行为,对存在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制止,及时与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政保办公室)反映学生违纪和不文明行为,形成治理合力;
(六)做好学生社区的日常安全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工作台账;做好日常防火巡查、隐患排查工作;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学生社区建筑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并持证上岗;
(七)在校医院指导下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八)本单位服务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九)做好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第五条 党委学工部(学生处)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学生社区实际特点,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文明行为养成等工作;
(二)负责学生社区党、团组织建设和学生自我管理组织的指导;
(三)组织、安排辅导员和驻社区工作室人员深入学生宿舍,不定期检查、排查隐患,组织开展宿舍文明建设和相关评比、表彰工作。
第六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政保办公室)负责学生社区日常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生社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二)指导后勤服务部门开展学生社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负责消防设施的配置与维护;
(三)监督后勤服务部门做好学生社区的安全值班、日常巡查,安全设施设备检查及隐患排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四)配合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处理学生社区内各类治安、防火及其他案件。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住宿费的公示、收取、退费、开具票据等实施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指导后勤管理部门做好学生社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好宿舍调配,最大化、最优化安排好学生住宿。
第九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网络与信息安全办公室)负责学生社区无线AP、核心网络设备、认证计费系统的管理与维护。
第十条 校团委负责培育和发展学生社区的自主管理组织,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十一条 校医院负责学生社区卫生防疫工作,指导处理学生社区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住宿费。住宿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严格按照国家和陕西省高等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住宿费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按学年收取。学生如因故退宿,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按相关规定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第十三条 学生社区的房源分配由国资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学生规模、房源数量及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学院(部)相对集中安排,男女生原则上应分楼居住,如不具备分楼条件,需在符合安全规范的条件下设隔断分段管理。
第十四条 房间和床位一经分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提出申请,经学院(部)主管学生工作处级干部签署意见、学生工作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后勤管理部门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学生床位实行实名登记制,每名学生只允许使用一个床位,严禁私自占用、调换、出借、出租、转让,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学校原则上不向学生提供家庭用房。
第十六条 学校因维修、改扩建、节能减排等需要,寒暑假期间可实行集中住宿,学生应服从学校统一调配。学生和宿舍管理人员不得私下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十七条 学生社区内的空房间、空床位由学校统筹管理。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宿舍和床位进行调整时,学生应服从安排。
第十八条 在学校可提供住宿条件的情况下,学生原则上应住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宿舍内,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到校外住宿。由于特殊原因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或其他法定亲属同意并签字,学院(部)批准后,履行相关备案手续方可在校外住宿。外宿期间,学生要加强与辅导员的信息沟通,遵守相关教育管理规定。学生私自在校外住宿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学生应及时办理退宿相关手续:
(一)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并及时清理私人物品,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上述事项,经学校催告仍不采取行动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宿舍内物品进行处理。在办理退宿手续时,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室内设施损坏、丢失,责任人应予以赔偿。如无法确定责任人,则由该宿舍全体成员共同赔偿。拒不赔偿的,不予办理退宿和离校手续;
(二)搬迁及调宿学生应及时办理原宿舍的退宿手续;
(三)因休学、参军、跨校交流(含出国出境)等原因,不在学校一学期(含一学期)以上及跨学期者,原则上应办理退宿手续并清空个人物品。如未能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应按时缴纳住宿费。学生复学时,须持相关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住宿舍;
(四)因转学、退学、结业、肄业等原因结束学籍者,参照毕业生办理退宿手续;
(五)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学生,在延长学业期限内如需在校住宿的,需递交单独的住宿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审核批准后,由后勤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宿舍资源情况确定宿舍位置和宿舍类型。学生超过最长毕业年限,学校不再提供住宿安排。
第四章 宿舍秩序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宿舍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社区内喧哗打闹、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原则上每天13:00至14:00、23:30至次日6:30为休息时间;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行为;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在学生社区内饲养宠物,不得将动物带入学生社区;不得在规定区域外张贴海报、启事等,不准随意涂写、刻画、钉钉等;不得在学生社区经商、进行有偿服务或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生社区从事宗教活动;不得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新时代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发现学生在宿舍内有违法行为或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和心理问题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生持校园卡刷卡进出学生社区及宿舍楼,不得将校园卡转借他人使用。学生社区实行定时开关门制度,每日23:00至次日6:00学生社区封闭管理,封闭期间进出学生社区的学生必须出示证件并配合后勤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在告知并获得辅导员准许后方可进出,每周后勤管理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并通过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向学生所在学院(部)通报。
第二十四条 除新生和特殊学生情况外,学生社区禁止校外人员进入,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需得到学生所在学院(部)的允许,并在宿舍管理人员的陪同下进入社区。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区实行大件物品进出登记制度,住宿学生或他人携带大件物品进出学生社区时,应自觉接受宿舍管理人员的问询,并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查验允许后方可进出。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区在正常情况下24小时不断电不断水,每名学生每学期有一定额度的免费用电和用水,具体额度根据两校区实际情况,由后勤管理部门按学校相关额度和标准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进行补贴,超出补贴部分需由学生自行购买。学生社区严禁窃电窃水,一经查实有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学生民主参与学生宿舍管理,同学间应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共同创建和谐宿舍。对宿舍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应通过恰当方式进行反映,同学间的意见分歧或纠纷应通过合法的、合理的途径和方式协商解决。
第五章 宿舍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遵守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提高警惕,配合管理部门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的有关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政保办公室)或学生辅导员反映。
第二十九条 宿舍楼内各处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各类车辆带入宿舍楼内,严禁在宿舍楼内进行电动车充电,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内不得燃点酒精炉、煤气炉、蜡烛等明火;宿舍内严禁吸烟,禁止在室内做饭;学生社区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焚烧任何物品;宿舍楼道及宿舍内部禁止存放各种公安部门管制的枪支、刀具,易燃、易爆、有毒以及有腐蚀性、传染性、放射性等妨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危险物品。一经发现,上报所在学院(部)及学生管理部门,没收相关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由于违规使用、存放相关物品引起火灾或其他危险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国家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得擅自攀爬宿舍门、窗、阳台及楼顶;严禁在阳台栏杆或窗台上放置重物或易坠物品,严禁向窗外抛砸物品、泼倒水、扔烟蒂、垃圾废物等。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用水、用电相关管理办法。严禁使用功率在1200W以上的大功率违章电器或影响学生社区内正常管理秩序的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无自动保护装置的电器设备及劣质电器,包括但不限于: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水壶、电炉、电磁炉、电饭锅等电炊器具;电热毯、电熨斗等一切电阻直热式电加热功能的器具;电冰箱、洗衣机等大件生活家电以及消防部门认定为不适合在宿舍使用的其他设备。禁止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网线,禁止损坏、私自改动供电线路,禁止盗用公共电源,禁止给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或将其蓄电池带入楼内充电;规范充电器、充电宝等设备的使用,严禁长期通电,任何插电电器应做到人走电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和后勤管理部门有权对学生宿舍内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在学生宿舍内持有和使用上述违规电器的学生,一经查实,没收相关器具,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纪律处分。引起安全事故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从重处理。违规电器没收以后,由后勤管理部门代为保管,学生在学期末办理相关手续进行领回并带出校园,到学期末未领回违规电器的,按无主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宿舍不准私自换门锁或加锁,不准私配钥匙。钥匙遗失后应及时向宿舍管理人员报备,由宿舍管理人员联系后勤管理部门统一更换门锁和钥匙,相关费用由遗失者承担。因遗失钥匙不报备造成的财物遗失,相关损失由钥匙遗失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现金、首饰及证件等。离开宿舍时要关好门窗。宿舍楼内发现推销商品、非法传教或其他可疑人员,应及时向宿舍管理人员、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政保办公室)或学生辅导员进行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委学工部(学生处)、校团委和后勤管理部门应加强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要求如下:
(一)门厅内外、走廊地面、墙面、顶棚、窗台玻璃、楼梯、自习室等公共区域和各项公共设施设备干净整洁;
(二)卫生间、盥洗间、饮水间、洗衣间、晾衣间、楼顶等空间干净整洁,上下水通畅,垃圾清理及时,无积垢、无积水、无异味;
(三)保洁工具齐全,按照指定位置存放并定期维护;
(四)配合学校做好卫生检查、防疫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宿舍内的环境卫生由入住学生自行清扫,学生工作部门和后勤服务部门定期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室内地面、墙面、顶棚、门窗、家具干净整洁、无垃圾、无杂物、无积尘、无蛛网;
(二)室内通风良好,空气清新,无异味;
(三)床铺整洁,个人物品摆放整齐,公共空间预留畅通;
(四)室内无乱钉、乱贴、乱挂、乱画、乱拉电线现象;
(五)室内卫生间、盥洗池干净整洁,洗漱用品摆放整齐,无积垢、无积水、无异味;
(六)宿舍门口禁止堆放垃圾、纯净水桶、外卖盒、快递盒等杂物;
(七)按要求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垃圾分类存放,定时投放;
(八)学生毕业离校或退宿时须清理干净宿舍垃圾,保持宿舍干净整洁。
第七章 设施设备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设施由学校设备管理部门按标准配置,由后勤管理部门按规定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要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宿舍内的所有配套设施,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换、拆装、转移、损坏,若发生丢失、人为损坏、过失损坏均须照价赔偿。
第四十一条 基本生活设施质量问题或自然发生损坏需要维修时,应及时报修或由后勤管理部门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维修,无法维修需要更换的向宿舍管理员报备,不得私自处理。学生离校时,住宿期间所使用的家具须经管理员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退宿和离校手续。
第四十二条 后勤管理部门可根据学生生活需要,在学生社区内配备洗浴间、烧水器、洗衣机、吹风机、售卖机等服务设备,学生按规定使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有条件的学生社区内应设有24小时开放自习室,自习室内配备桌椅,学生不得私自将桌椅搬出,不得从事学校禁止的活动,不得故意损坏设施设备。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持续开展学生宿舍文明建设、学风建设活动,对维护宿舍文明、卫生、安全秩序,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协助宿舍管理人员做好宿舍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作为学生评优评先、党员发展、综合素质考评、学风建设考核等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四十五条 在学生社区内,有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性质、后果等,根据《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加重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并协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