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实施办法
2025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陕西师范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学校接受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工作体制
第四条 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五条 学校设立陕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新增、调整、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学士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士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士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士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每位毕业生逐一进行审核,拟定本学院(部)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学院(部)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对拟定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说明理由或原因;
(三)对未获得学士学位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复议,将复议结果转告学生本人,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通过学习教育,达到我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
第九条 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者;
(三)非外语专业普通学生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者;西藏班、新疆班、预转(协作计划)等学生成绩低于283分者;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学生、民考民学生、高水平运动员、港澳台学生等未通过我校《大学外语》课程考试者;英语、俄语、法语专业学生全国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低于50分者;日语专业学生全国日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低于55分者;外语专业学生如专业四级成绩达不到学校规定,但通过外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合格,可使用专业八级成绩代替专业四级成绩。
(四)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申请学士学位时处分未解除者;
(五)因其它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一条 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原则上不予补授。但对于毕业前参加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在毕业前尚未知晓成绩者,待成绩揭晓后,符合本办法规定者,可予补授,补授予学位工作仅限毕业当年度进行。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陕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各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的学生逐一进行初审后,填写《陕西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审表》,对于初审不通过的学生,填写《陕西师范大学应届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审报表》,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签署复核意见,汇编成册,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提交的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第十三条学校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五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位证书如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师学位〔2019〕3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和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