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体育考查实施细则
陕师校发〔2022〕1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体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把学校体育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增强学生体育素质为核心目标,以推进体育教学考核方式改革为指引,充分发挥体育素质考核的评价、诊断和导向作用,推进大学体育教学改革,形成“学会、勤练、常赛”的全方位体育教育体系,调动学生参与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总体目标:结合学校体育教育整体改革,完善学校本科生体育考查工作制度,建立日常参与、体质监测和专项运动技能测试相结合的考查机制,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体育教育教学考核的最终目标和毕业要求之一,引导学生养成良好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锤炼坚强意志,培养合作精神,增强学生体育素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由学校教务处进行总体部署和规划,加强对全校本科生体育考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明确体育教学考核目标,健全本科生体育考查评价体系。体育学院作为本科生体育考查的直接负责和实施单位,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并根据相关要求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五条 形成“《大学体育》课程成绩+日常体育活动参与成绩+国家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各级各类体育竞赛奖励成绩”的多元体育考查模式。一二年级以“学会”和“勤练”为考核重点,每学年2学分,三四年级以“勤练”和“常赛”为考核重点,每学年1学分,整个本科阶段6学分。
第六条 发挥课堂教学主阵地作用,改进《大学体育》课程考核评价。《大学体育》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必须进行重修,取消《大学体育》补考和毕业清考。对获校运会第一名的学生、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体育赛事前三名的学生、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体育赛事前八名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大学体育》课程可予免修。
第七条 建立多元化日常体育活动参与机制,将学生参与体育运动会、体育文化节、专项体育赛事、体育兴趣小组或社团、体育与健康知识讲座等日常体育活动情况纳入体育考核。
第八条 将学生国家体质健康测试情况纳入体育考核,成绩标准依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于学生参与各级各类体育竞赛所获得的荣誉,以奖励分数形式纳入体育考核。
第十条 每学期的体育成绩换算公式如下:
体育成绩=《大学体育》课程成绩×70%+日常体育活动参与成绩×10%+国家体质健康测试成绩×20%+各级各类体育竞赛奖励成绩。
注:《大学体育》课程成绩、日常体育活动参与成绩和国家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在换算前均以百分制记;每学期各级各类体育竞赛奖励成绩上限为5分,总分合计不超过100分。
第十一条 对特殊类型学生,如身体残疾等实施基于进步幅度的增值性评价。
第十二条 学生体育成绩前三年均须达60分及以上,特别是前三年体质测试成绩均须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要求,方能获得研究生推免资格。毕业时,学生体质测试成绩不满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相关要求的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对于《大学体育》课程成绩的认定,由体育学院根据教学安排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日常体育活动参与成绩的认定,由教务处(公共艺术教育中心)与体育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于国家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的认定,由体育学院依据相关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对于各级各类体育竞赛奖励成绩的认定,由教务处(公共艺术教育中心)联合体育学院组织实施。拟申报认定的学生,须在每学期第十六周前将证明材料提交至体育学院,由体育学院在每学期末完成成绩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每学期最终的体育成绩认定,由体育学院根据本细则进行换算,并于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将成绩录入教务系统。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 以体育学院和其他各本科生培养单位为主体,加强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校团委等相关部门和各本科生培养单位工作联动,明确职责,协同合作,做好体育评价过程中各环节的组织、记录、考核、认定和监督等工作,确保学生体育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针对学校非体育相关专业本科生。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和体育学院共同负责解释。